這個月我收到一張台北地院的起訴書,地檢署的字樣感覺其實蠻嚇人的,忽然可以理解很多相對人收到這種公文的緊張心情,只不過被起訴的不是我,是偷我車子的一位歐桑。
1.
約莫1年多前,我跟表弟借的腳踏車被偷了,地點是在大坪林捷運站,我上圖書館晃了半小時後下來才發現被幹走,必須要承認我沒上鎖是主要疏失,但這不代表腳踏車就應該被幹走,所以我還是報了警。在做筆錄的過程中由於職業是社工的原因警察對我還不錯(這是這一行少數的附加價值,我因為這樣躲過一張罰單),在做完筆錄後一位員警馬上和我一起調閱附近的監視器,從店家的監視器很明顯的發現這位歐桑在我離開之後已開始注意我的車了,徘徊2次後很自然的將車騎走,由於角度的問題,我還需要看另一支監視器以確認竊賊的正面及路線,於是我們又找到另一支監視器,不過是由旁邊一棟住戶大樓安裝的。
於是我們向大樓管理員請求調閱,也清楚看到竊賊的蹤影,不過當我們要求再看一次,管理員卻不同意,表示這樣就好,而且不願提供錄影,這時我才發現管理員始終一直用一種似笑非笑,而且相當漠然的表情在看著我們,他說影片頂多讓我們在這邊看,而且很多住戶經過都會問,他們要解釋很麻煩,也表示這附近經常有腳踏車被偷,一個月至少兩三次,所以每次警察都要來調錄影他們也很困擾,所以建議我旁邊的員警以後派出所再這附近也裝一支監視器,說完便要我們離開。
這結果令我感到訝異,原來並不是每個人都喜歡提供協助,即使只是一段幾分鐘的影片,或許我可以稍微同理他需要向住戶解釋的難處,但我不能認同他因為不想解釋而選擇漠視這份證據的重要。我很氣憤的問員警為何不能強制要求對方提供影片,員警也無奈的說監視器是對方的私有財,必須對方同意才行,過去就些店家錄下搶案或意外事故畫面卻不願提供,原因就是怕以後會出事....。
2.
一樣是這個月我值班後發現我的愛車-小月亮坐墊被割爛,而且連帶旁邊數十台機車也遭殃,再次我又向同一間派出所報警(真是有緣啊),不過這一次就比較幸運,因為員警告訴我有目擊民眾主動提供嫌犯照片,是一位"疑似精神異常的中年男子",真是太熱心了,據說這位熱心人士只是開車從旁經過,看到作案過程後便尾隨嫌犯並拍下照片,這真是令我倍感溫暖,台灣人還是有愛心,於是我很配合的做筆錄,這次還是照慣例在筆錄上寫上我的職業-社工以建立和警察間的良好關係(可是我去年就換工作了,真可恥),於是邊作筆錄就邊啦咧,我發現整個派出所有7成的員警都是七年級生,幫我做筆錄的女警也是,而且還有點像丁小雨,只是做筆錄的速度實在很慢,而且還忘記幫我那可憐的小月亮拍照,只好事後提供我自己拍的照片給他。
打屁歸打屁,這過程我發現這麼多車主只有我一個報案,而且案發後三天我再詢問,一樣沒有其他人報案,我忽然很難過,原來有這麼多人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在生活。
3.
這兩件事讓我覺得,或許這就是社會漠然的原因,怕麻煩或是怕惹事所以選擇漠視,然而面對不法,漠視就等同默認,這樣的心態無疑是一種正增強,只會讓我們的互助網絡越來越失能,雖然偷車的歐桑找到了,破壞我車子的"中年男子"也遲早會被逮,但這過程還是有很多令人無奈的一面。不過很多事情還是要從自己做起才能影響別人,雖然我不能要求其他車主出面,但至少我會提告,賠錢是小,重要的是我不會用沉默的態度來默許你的行為,所以"中年男子",即使你是一位生活壓抑的人、即使你是一位生活困苦的人,即使你真的是"精神異常"的人,我都可以盡我的能力幫助你,但是在這件事情上,你必須要自己承擔。